某某与上海某某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上海某某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211民初22023号
原告:***,男,197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章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春***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春***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堡镇大通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青岛**随珠花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上海***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上海***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青岛**随珠花园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上海***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上海***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青岛**随珠花园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4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304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