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2民终142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钢铁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4、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旻静,北京市英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
上诉人北京钢铁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铁研究院)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2民初4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关于2020年5月8日至2020年6月18日期间,钢铁研究院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等基本事实,应进一步查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2民初427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钢铁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史 伟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马 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