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2民初16555号
原告:北京钢铁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4、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旻静,北京市英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北京钢铁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大兴区。
北京钢铁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
北京钢铁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2020年6月19日至2020年12月8日期间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原告无须向被告支付2020年6月19日至2020年12月8日期间工资;3.原告无须向被告支付2020年6月19日至2020年12月8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差额。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4年5月22日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在资产经营管理部岗位工作。自2017年7月起,被告工作中不断出现重大失误、长期请病/事假不到岗,且精神状况不再适合原告工作岗位,原告综合各种情况后于2018年5月终止了与被告的劳动关系。双方就此发生劳动争议。被告就前述争议已经于2018年5月22日向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原被告双方自2018年5月22日起至今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2019年12月13日贵作做出(2019)京0102民初4108号生效民事判决书。随后,被告于2020年1月再次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西城仲裁委作出了京西劳人仲字[2020]第1546号裁决书,原告就此裁决不服已提起诉讼,现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不顾双方所涉劳动争议事项尚在审理过程,并未有生效判决,就同一争议事实分别于2020年6月19日和2020年12月8日再次提出仲裁申请、并重复索要“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既违背法律的相关规定也违背公平原则。西城仲裁委作出的京西劳人仲字[2021]第1094号裁决于法无据、于理不合,故起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就2018年7月3日至2020年5月7日及2020年5月8日至2020年6月18日期间是否与北京钢铁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等请求均已提起诉讼。2021年5月19日本院作出(2020)京0102民初24548号民事判决书,2021年8月16日本院作出(2021)京0102民初4275号民事判决书,现上述案件均已提起上诉,本案必须以上述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上述案件均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