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中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威海中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091民初365号
原告:***,男,198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
被告:威海中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高区南苑路-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06385555G。
法定代表人:苗红梅。
原告***与被告威海中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魏亦斌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唐丽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