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中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威海世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威海中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1091民初167号
原告:***,男,1975年3月4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利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超颖,山东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世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新威路-17-1-17-2号-2-9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2MA3MQXEQ60。
法定代表人:任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昌,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威海中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高区南苑路-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06385555G。
法定代表人:苗红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山东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威海世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昌建筑”)、威海中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东建筑”)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以互联网方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超颖、被告世昌建筑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昌、被告中东建筑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79298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份,原告承包了世昌建筑位于初村威高幼儿园的土木工程,该工程是中东建筑承建分包给了世昌建筑,原告带领二十余名工人在工地工作,原告的这部分工程结束后,原告与世昌建筑进行结算,世昌建筑认可尚欠原告179298元的工程款,但是中东建筑也未支付给世昌建筑工程款,经协商中东建筑同意在2018年春节之前将其中的126389.04元支付给原告,原告也到中东建筑处办理了领取手续,但是中东建筑又推脱不支付,原告无奈到政府部门反映,在高区建管处的协调下,世昌建筑和中东建筑于2019年4月15日达成了书面协议书,约定由中东建筑借给世昌建筑126389.04元用于给原告班组工人发放工人工资,但是实际上二被告都未实际履行。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世昌建筑辩称,事情的真相是中东建筑在2018年接的工程,中东建筑的上一个劳务公司不干了之后,我公司在2019年4月28日接了工程,干到2019年年底,中东建筑不给工程款,工人到中东建筑要钱,后中东建筑财务、我方公司和工人们在一起协商,由中东建筑按照工资的80%直接给工人发放,工人签字同意,世昌建筑根据中东建筑的要求提供了发票和收据,后所有工人工资到位,唯独***的工资中东建筑至今未付。
中东建筑辩称,一、中东建筑与原告无建设施工合同关系,也未与原告达成付款协议,原告无权直接向中东建筑主张工程款;二、中东建筑与世昌建筑工程尚未结算完毕,在不确定中东建筑是否欠付世昌建筑工程款的前提下,中东建筑没有向包括原告在内的任何第三方支付工程款的义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世昌建筑无相应的施工资质。2018年10月,原告承包了世昌建筑分包于中东建筑承建的初村威高幼儿园的木工工程。原告提供世昌建筑盖章确认的总工程量“工人总金额”明细一份,备注载明:总工程量4269㎡*42元/㎡=179298元每人日工资均摊274.995元/工,落款处在工地施工的工人签字确认,以证实签字工人在工地工作过。2019年1月31日王昌签字确认王昌班组工程量及单价表载明所有工头施工部位、面积、单价、小计款项、实付款、确认签字,其中***一栏载明:幼儿园一层模板面积4269.9㎡、单价37、小计157986.3元、实付80%减已付0实付款为126389.04元,确认签字***。2019年4月15日,中东建筑(甲方)与世昌建筑(乙方)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甲方将威高新城信和苑二期17#住宅楼、3#车库工程分包给乙方,因各种原因,导致该工程至今仍未完工,2019年3月中旬,乙方工人多次到区建管处讨要工资,2019年4月9日又到市信访讨要工资,2019年4月10日在区建管处领导的协调和监管下,甲乙双方已核对了乙方的实干工程量,双方无异议,已盖章认可(注:王昌后期对钢筋工程量提出异议,待双方进一步确认),就前期甲方已经拨付给乙方的工程款¥1416082.5元(大写:壹佰肆拾壹万陆仟零捌拾贰元伍角),双方也核对无误签字盖章。甲方根据合同约定的按单项单价实干的工程量给乙方结算,但乙方的项目负责人王昌不同意,王昌认可工程结算按合同价建筑面积350元/㎡扣除未实干的工程量,最终在区建管处的协调下,甲方威海中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借给乙方威海世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126389.04元(大写:壹拾贰万陆仟叁佰捌拾玖元零肆分)用于乙方给***班组工人发放工人工资。世昌建筑认可上述事实,陈述其已将发票和收据交给中东建筑的财务,但中东建筑一直未付款。中东建筑仅认可协议书的真实性,认为即使工人总金额及王昌班组工程量及单价是真实的也与中东建筑无关,不能证明中东建筑有付款义务,此协议是双方达成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借款未出借,合同不生效,而且该协议与原告无关,该笔款项未实际出借。中东建筑提供2019年2月2日世昌建筑盖章王昌签字的保证书一份及收款收据六张,保证书内容为:我在威海中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威高信和苑二期3#车库及17#幼儿园工程已按实干量由中东建筑公司给予结算并发放,工人工资全部结清,如以后出现上访农民工工资等问题,与威海中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关,由我本人承担一切责任保证人:世昌建筑(公章)王昌(签字)日期:2019.2.2;收款收据金额分别为117876.8元、98070.98元、29269.6元、150000元、40176元、321689.12元,共计757082.5元。世昌建筑认可中东建筑提供的上述证据,但该部分款项系其他工人的工程款唯独不包括原告的工程款,其中15万元是给其他十几个干零工的工资,钱都是由中东建筑发的。原告对保证书的真实性无法认定,但认为协议书签于保证书之后,可看出虽然世昌建筑出具了保证书但中东建筑实际上并没有付清工程款,对收款收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除了15万元外其他收款收据与原告提供的王昌班组工程量及单价一致,可以看出不包括原告主张的工程款。世昌建筑称保证书系其在中东建筑承诺将款打到原告账户后写的,世昌建筑已将发票和收据交给了中东建筑,但中东建筑一直拖欠至今,该保证书只能证明如果中东建筑按实际工程量结清工程款,则世昌建筑将会全部发清工人工资,且中东建筑尚欠世昌建筑工人工资和工程款。
另查,2019年6月4日高区法院立案受理(2019)鲁1091民初1348号原告威海世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中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威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约90万元(以最终司法鉴定数额为准)及利息(以90万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至实际付款日)。经了解,此案现在鉴定过程中。
本院认为,原告与世昌建筑及世昌建筑与中东建筑之间的建筑施工合同,因原告和世昌建筑不具备施工或劳务资质,相应的合同均为无效合同,但原告施工完毕后,与世昌建筑签订了工人总金额确认书,世昌建筑确认总工程款(劳务费)为179298元,世昌建筑负有支付义务。本案争执的焦点是中东建筑是否承担共同付款义务,从原告提交的王昌班组工程量以及单价表及中东建筑的付款明细,可以看出原告名下126389.04元中东建筑未支付,原告要求中东建筑承担责任的依据是2019年4月15日二被告签订的协议书,此协议书是在相关部门协调下签订的,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对工程量存在分歧、中东建筑同意借给世昌建筑126389.04元用于发放工人工资,二被告达成的实际为借款协议,而非中东建筑承诺直接向原告支付126389.04元工程款的确认工程量协议,原告非合同相对方,亦无权直接要求中东建筑支付相应的款项,且二被告之间的纠纷尚在审理中。因此,本院对原告要求中东建筑共同承担付款义务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威海世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79298元;
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威海中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943元,由被告威海世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爱华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爱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