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过程工程研究所

某某与中国科学院过程工程研究所人事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民申726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科学院过程工程研究所。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中国科学院过程工程研究所人事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1民终100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主张2005年6月3日当日下午的工资84.166元的工资符合法律诉讼程序,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这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是指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程序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但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二、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或者聘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三、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案由为“人事争议”。***是中国科学院过程工程研究所固定制职工。因此,中国科学院过程工程研究所和***就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本案中,***诉请实际系按照《协议书》的约定享受待岗人员的生活费待遇,而待岗待遇不属于人民法院人事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故应依法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综上,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并无不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其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