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过程工程研究所

某某燃烧热能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科学院过程工程研究所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83民初4988号
原告:****燃烧热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迁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路6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052683448M。
法定代表人:马宗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印,河北吴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科学院过程工程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北二街1号。
法定代表人:张锁江,该所所长。
原告****燃烧热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科学院过程工程研究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燃烧热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燃烧热能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燃烧热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燃烧热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艳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春举
书 记 员 吴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