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21803号
原告:***,男,196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
被告:中国科学院过程工程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北京市,海淀区,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北二街1号。
法定代表人:张锁江。
原告***与被告中国科学院过程工程研究所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 判 员 龚莉婷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温佳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