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院

某某、某某与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院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04民初1770号 原告:**,女,198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 原告:***,男,198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 被告: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院,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陇海北三街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院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8元,减半收取计204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