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知民初311号之一
原告:武汉生物智造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物智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洪山区张家湾街特1号农科院内都市规划院三楼3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347246552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秀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322号C1-2综合教学办公楼1-7层7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5848697960。
法定代表人:**声,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武汉生物智造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秀谷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原告武汉生物智造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生物智造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生物智造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57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武汉生物智造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