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康达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朝阳申子辰商贸有限公司;抚州市康达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303执保77号
申请保全人:朝阳***商贸有限公司,住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二段20-11号
法定代表人:石庆兰
被保全人:抚州市康达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江西省抚州市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赣东大道**(名仕公馆)5栋101号
法定代表人:张登亮
本院依据(2021)辽1303民初7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对抚州市康达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名下26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用的若干意见》第1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抚州市康达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60000.00元。
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魏国臣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景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