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恒丰家具有限公司

杭州恒丰家具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483民初6685号 原告:杭州恒丰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临港路3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746333880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振兴东路(东)508号诚园5幢1-3号、5-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5609595271。 负责人:沈水浓,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 原告杭州恒丰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票据金额相当利益80000元;2.判令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2日,原告与浙江昊天伟业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合同编号:HF1907016)一份,约定浙江昊天伟业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148190元向原告购买单椅98张,单价255元,共计24990元;连体餐桌椅(定制款)224张,单价550元,共计123200元。2019年11月6日,浙江昊天伟业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背书转让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用于支付合同约定的80000元价款,票据号码:131333540029120191022497693088,票据金额人民币捌万圆整,汇票到期日为2020年4月22日。后,原告持此汇票向被告,即承兑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要求承兑,被告以已逾票据权利日为理由拒绝承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原告作为从前手处背书转让取得票据的最后合法持票人,有权依法主张返还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原告认为,被告拒绝承兑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案涉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时间是2019年10月22日,收款人为浙江昊天伟业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持票人杭州恒丰家具有限公司于票据到期日两年之后才向被告提示付款,已超过票据权利时效。因此,根据票据法规定,被告以已超过票据权利时效为由拒绝向被告承兑并无不妥。本案诉讼系因持票人自身原因导致,被告对此并无过错,故本案诉讼费应由原告自行承担,但被告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返还票据利益,要求法院依法判决。 经审理,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 上述事实有销售合同、销售发票、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等证据以及当事人的当庭***以证实。 本院认为,持票人对票据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本案中,原告系经背书转让取得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最后持票人,因其未及时请求承兑,导致票据权利因超过时效而丧失。现原告请求返还其与未支付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同时,鉴于本案系因原告自身原因导致票据权利丧失,故由此而产生的诉讼费应由原告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杭州恒丰家具有限公司票据利益8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00元(已减半),由原告杭州恒丰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O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