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1102民初7778号
原告:杭州恒丰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符镇新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746333880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丽水学院。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学院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25004722606600。
法定代表人:肖刚,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恒丰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丽水学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恒丰家具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恒丰家具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恒丰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6元,减半收取2253元,由原告杭州恒丰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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