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恒丰家具有限公司

杭州恒丰家具有限公司、浙江水中花针织内衣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05执保97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杭州恒丰家具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被执行人浙江水中花针织内衣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2750735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杭州恒丰家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被执行人浙江水中花针织内衣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2750735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杭州恒丰家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被执行人浙江水中花针织内衣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2750735银行存款人民币65856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杭州恒丰家具有限公司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杭州恒丰家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水中花针织内衣有限公司(证件号码:722750735)在浙江稠州商业银行的15×××79的存款人民币658560元,冻结12个月。
审判员方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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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七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