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28民初4号之一
原告:重庆建工第二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捍卫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01455F。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建始县吉江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始县业州镇红土大道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2MA490NGE13。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吉江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590535645Y。
法定代表人:危治君,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重庆建工第二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建始县吉江水务有限公司、重庆吉江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被告建始县吉江水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9日提出管辖异议。本院作出(2019)鄂28民初4号民事裁定,驳回被告建始县吉江水务有限公司的管辖异议。被告建始县吉江水务有限公司不服,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30日作出(2019)鄂民辖终83号民事裁定,驳回被告建始县吉江水务有限公司的上诉。原告重庆建工第二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建工第二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建工第二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1300元,减半收取145650元,由重庆建工第二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谭云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