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303民初3945号
原告:鞍山紫竹高科装备管理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通海大道46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
被告:湖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环保中路188号四期10栋305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鞍山紫竹高科装备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鞍山紫竹高科装备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鞍山紫竹高科装备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鞍山紫竹高科装备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73元,依法减半收取236.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月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