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31民终2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龙成金,男,1963年4月6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凤凰县阿拉营镇安坪村2组5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孝亚,湖南知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浪奔,湖南共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武,男,198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凤凰县沱江镇古城社区9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楚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环保中路188号4期10栋305房。
法定代表人:黄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页,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楚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凤凰县分公司,住所:湖南省湘西州凤凰县沱江镇城北大道(国际现代城)A10-11栋A1-088。
负责人:王页,该公司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凤凰华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湘西州凤凰县沱江镇团鱼脑60号。
法定代表人:李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柏,湖南曲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龙成金因与被上诉人杨武、湖南楚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楚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凤凰县分公司、凤凰华林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2021)湘3123民初9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于上诉人的龙成金施工的工程量未查清,应进一步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2021)湘3123民初949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
上诉人胡光周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9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陈春亮
审 判 员 彭四海
审 判 员 龙少松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刘苏亚
书 记 员 张 艺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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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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