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3123民初502号之一
原告:湖南楚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环保中路188号四期10栋305房。
法定代表人:黄帅,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淳,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凤凰华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湖南省凤凰县沱江镇团鱼脑60号。
法定代表人:李桑,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柏,湖南曲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楚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凤凰华林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楚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370元,减半收取19,185元,由原告湖南楚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云海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刘舰渡
书 记 员 张 森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