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楚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楚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凤凰华林置业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3123民初502号
申请人:湖南楚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环保中路188号四期10栋305房。
法定代表人:黄帅,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周淳,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凤凰华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湖南省凤凰县沱江镇团鱼脑60号。
法定代表人:李桑,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秀柏,湖南曲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湖南楚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715,435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西中心支公司对上述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凤凰华林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715,435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楚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吴云海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张 森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