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沪0116民初16382号
原告:施某,女,195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沈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封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金山区某,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负责人:汤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施某与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上海市金山区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施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施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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