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302民初13694号
原告:山东某某嘉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
法定代表人:姜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
法定代表人:廖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某某(系公司员工),男,198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山东某某嘉禾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山东某某嘉禾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某某嘉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某某嘉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99元(已减半),由原告山东某某嘉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