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114执419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同方嘉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经七路84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哈工大机器人(山东)智能装备研究院,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明水世纪西路南首路西明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办公楼6层。
法定代表人:***,院长。
申请执行人山东同方嘉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工大机器人(山东)智能装备研究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2023)鲁0114民初17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哈工大机器人(山东)智能装备研究院尚欠原告山东同方嘉禾有限公司货款880022.68元,分别于2023年2月28日前支付22万元,于2023年4月30日前支付22万元,于2023年6于30日前支付22万元,于2023年8月30日前支付220022.68元。案件受理费7318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山东同方嘉禾有限公司负担。
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哈工大机器人(山东)智能装备研究院未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同方嘉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8月7日立案执行,于2023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2023年8月7日,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证券、银行、网络资金,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2023年8月8日,经点对点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不动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2023年8月21日,到被执行人律所地调查,没有工作人员在场。2023年8月22日,被执行人的工作人员到庭陈述,今年4月份区政府已经审计,说要解散,但审计后就没动静了。
2023年9月14日,本院再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仍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哈工大机器人(山东)智能装备研究院限制高消费。
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申请悬赏执行,认可法院调查结果,经合议庭合议认为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