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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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3民初8446号
原告:山东同方嘉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经七路843号。
法定代表人:姜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硕,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融利银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舜海路219号华创观礼中心2、4号楼2-902。
法定代表人:侯树旺,职位不详。
原告山东同方嘉禾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融利银谷置业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山东同方嘉禾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五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同方嘉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鹏飞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殷玉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