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724民初1904号
原告:沽源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沽源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滳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口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沽源县(沽源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沽源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口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5日立案。原告沽源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沽源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沽源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411.68元,减半收取计6705.84元,由沽源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