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浙0281执5073号
申请执行人:**市金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阳明街道长新路58号,组织机构代码:704889055。
法定代表人:张百军。
被执行人: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百官街道江杨路888号B幢,组织机构代码:712558280。
法定代表人:王建新。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市金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案,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