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921民初1480号
原告:岱山县腾程石油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岱山县高亭镇滨港路449-4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21667107180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蓬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益坚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古墩路413号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609102074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
原告岱山县腾程石油营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益坚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岱山县腾程石油营销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岱山县腾程石油营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岱山县腾程石油营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80元,由原告岱山县腾程石油营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