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2071民初2195号之二
原告:中山市新富展示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区马岭村梅坪工业区厂房2号34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UPETG1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品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品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博智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青云里满庭芳园小区9号楼青云当代大厦17层17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97558035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新富展示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博智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市新富展示制品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北京博智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山市新富展示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新富展示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893元,减半收取为8947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3947元(原告中山市新富展示制品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7893元与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中山市新富展示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中山市新富展示制品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946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