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305民初1948号
原告:科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田某。
被告:甘某,男,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原告科某有限公司与被告甘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01月06日立案。2025年3月26日,原告科某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科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科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的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科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