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沪0118民初1052号
原告:蔡某,男,197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上海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金某,男,196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王某,男,197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
被告:上海某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蔡某与被告上海某甲有限公司、上海某乙有限公司、金某、王某、上海某丙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蔡某于2026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蔡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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