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702民初3642号
原告:上海裕聚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盈港路453号1923室B区-25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鸿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西关街道李渔路1313号金华信息经济产业园2幢A507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溪嘉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兰江街道西山路112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裕聚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市鸿恩置业有限公司、兰溪嘉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1日立案。原告上海裕聚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因与被告达成和解,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裕聚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诉前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上海裕聚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