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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某公司、上海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613民初7800号 原告:海门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 被告:上海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海门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9日立案。原告海门某公司于202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门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