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613民初7800号
原告:海门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
被告:上海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海门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9日立案。原告海门某公司于202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门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