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平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平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629民初1399号 原告:***,男,197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平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振林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平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20日变更诉讼请求第一项为10000元。原告***于2023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郭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