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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某公司、河南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629民初1795号 原告:河北某公司 被告:河南某公司 原告河北某公司与被告河南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9日立案。原告河北某公司于2023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保全费2,232元,由原告河北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