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629民初1795号
原告:河北某公司
被告:河南某公司
原告河北某公司与被告河南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9日立案。原告河北某公司于2023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保全费2,232元,由原告河北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