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平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内黄县某有限公司;某南平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内黄分公司;河南平原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527民初7337号之二 原告:内黄县永彤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马上乡东四牌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平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振林区人民路6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平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内黄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西环路18号(果蔬城院内)。 负责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内黄县永彤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平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平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内黄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4年11月22日立案后,原告内黄县永彤商砼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黄县永彤商砼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 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内黄县永彤商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内黄县永彤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