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平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平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1246号 申请人: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环科园氿南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50524073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河南平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振林区人民路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3MA3XDX3J8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申请人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辰公司)于2022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平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8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中辰公司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辰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平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 本案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中辰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