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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河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1民终36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某某装修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 法定代表人:***。 原审原告:河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男,198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 原审被告:***,男,197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某某装修装饰有限公司、原审原告河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原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3)冀0102民初74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