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502民初4234号之一
原告:通辽市鑫昊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辽市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宇东河西建材城9#/-1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591MAON7G2TX8。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娃,内蒙古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五建装修装饰工程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惠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156103014N。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泉州市惠安县。
被告:**,男,198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泉州市惠安县。
原告通辽市鑫昊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五建装修装饰工程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
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辽市鑫昊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842元,减半收取计8921元,由原告通辽市鑫昊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图布新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