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526民初1160号
原告:德化县甫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五建装修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的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现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被告:***,女,198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原告德化县甫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五建装修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原告德化县甫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德化县甫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被告已还清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可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德化县甫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79.3元,减半收取计1189.65元,由德化县甫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