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八局河南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中建八局河南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83民初6872号
原告:***,男,197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被告:***,男,196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被告:中建八局河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郑开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ELQKU36。
法定代表人:李少华。
被告:安徽赣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梁园镇路口社区合肥上海产业园原路口乡政府大院信用代码:91340100MA2NBTC58Q。
法定代表人:段学明。
原告***诉被告***、中建八局河南建设有限公司、安徽赣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资款18710元,并从2020年10月1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支付利息至欠款全部付清时为止;2、本案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在本案中,原告陈述工资款被告已经全额支付,其起诉缺乏事实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肖 川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郑红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