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83民初6870号
原告:***,男,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被告:***,男,196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被告:中建八局河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郑开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ELQKU36。
法定代表人:李少华。
被告:安徽赣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梁园镇路口社区合肥上海产业园原路口乡政府大院信用代码:91340100MA2NBTC58Q。
法定代表人:段学明。
原告***与被告***、中建八局河南建设有限公司、安徽赣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世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