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顺交安集团有限公司

会顺交安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623民初340号 原告:会顺交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顾太路380号226-2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 被告:***,男,195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会顺交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会顺交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会顺交安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会顺交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会顺交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康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