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623民初340号
原告:会顺交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顾太路380号226-2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
被告:***,男,195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会顺交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会顺交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会顺交安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会顺交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会顺交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康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