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34民初1664号
原告: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与被告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