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北京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某某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冀0606民初501号 原告: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地址保定市竞秀区阳光北大街1666号。 法定代表人郑国刚,该分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颖,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经济开发区昌***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河北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保定分公司)、追加被告**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作出(2016)冀0606民初34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电信保定分公司赔付原告130545元。判决书送达后,被告电信保定分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4日作出(2017)冀06民终347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16)冀0606民初3471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该案被发回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电信保定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颖,被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诉称,2015年8月暑假期间,被告在河北大学本部馨园公寓铺设电信光纤线路时违规操作,甚至没带电钻就匆忙施工,将原告在该公寓投资铺设的正在正常运营使用中的所有工业级超五类线剪断,并将自己的光纤线路通过原告铺设好的管线进入公寓各房间,造成原告在该楼铺设的工业级超五类网线全部毁损,该楼校园网络无法正常运营,原告于2015年9月30日向公安机关报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东关派出所出警,民警进行了现场勘验,录像,拍照,做笔录一系列工作,确定了损害现场及事实。由于大学校园网络周期一般为4年,各大运营商经常会推出类似家庭宽带的捆绑营销,包括电信用户在内,经常会推出诸如预存话费送手机送宽带2年甚至3年等活动,用户一旦选择一个运营商基本大学4年就不会再更换手机号码,网络也会因此持续使用。2015年新学期恰逢馨园公寓国防生替换成普通本科生,本楼除个别研究生外大部分都是新生。被告此行为除了造成老用户因无法使用网络而集中退网,也令原告无法在新的周期开展正常的营销活动。同时,因基础设施被剪断破坏,公寓内线路及设施被学生当做废弃线路随意截取处置,丢失毁损大半。因超五类网线对传输要求极高,网线一旦被剪断则无法修复只能重新铺设,据初步统计,受损废弃线路高达650个信息点以上,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此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协商解决赔偿事宜,但均无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因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直接财产经济损失97500元,可得利益损失76575元,共计174075元;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被告电信保定分公司辩称,1、原告起诉被告侵权没有事实依据,被告从未实施过剪断被告网线的行为。2、原告请求的损失没有依据,原告自身原因导致的损失应有原告自行承担。 被告**公司辩称,侵权事实认可,对原告损失不认可,原告诉求损失数额过高,停业损失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不应支持。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15日,河北大学网络中心、河北大学后勤集团后勤服务公司与北京***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三方合作协议》,约定由北京***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责学生宿舍区校园网的基础建设,其中包括综合布线、光纤线路、网络设备的购置、施工,同时负责运营中设备的更新和维修。由河北大学后勤集团后勤服务公司与北京***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派专人组成收费处,共同收取网络使用费,所收取的网络使用费,提取15%交给河北大学后勤集团后勤服务公司作为管理费用,剩余部分归北京***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有。河北大学网络中心组织技术人员对网络设备进行管理、监测和维修所产生的费用,由河北大学网络中心和北京***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单独结算,比例不超过所收费的15%。北京***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投入的综合布线以及网络设备等设施的所有权归北京***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有。 2015年12月8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发出名称变更通知,北京***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8日经核准,名称变更为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3月18日,被告电信保定分公司与被告**公司签订《保定电信(固网)2015年线路工程(含网络整治)通信项目施工框架协议》,约定自协议签订起一年内,由**公司承担具体通信工程的工程建设施工工作。 2016年5月6日,河北**实业有限公司出具馨园公寓***联网费汇总一份,2011年为36185元,2012年为20470元,2013年为12810元,2014年为7110元,合计76575元,注:原协议河北大学后勤集团后勤服务公司现更名为河北**实业有限公司。 2016年6月6日,河北**实业有限公司出具证明一份,证实2015年暑假期间,河北大学本部馨园***被剪断破坏的超五类网线等校园网络基础通讯设施,所有权归原告所有。 2016年12月7日,经原告委托,河北恒裕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作出资产评估报告书,原告的弱电工程项目评估值111401元,停业损失19144元/年(因无法确定基准日,故评估一年停业损失作为参考标准)。该评估结论的有效期为一年,自2016年12月7日起至2017年12月6日止。 经本院现场勘验,确定断线信息点数为413个。 被告**公司对原告单方委托的评估报告有异议,并提出重新评估,经本院委托,保定东方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9日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在评估基准日2018年7月26日,弱点工程安装费用的评估值为65000元,被告**公司支出公估费3000元。***公司认为评估报告不完整,遗漏了监理费、检测认证费,**公司认为评估明细中超五类线评估值不正确,双方均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并申请鉴定人员出庭接收质询,经质询,评估人员对***公司提出的异议解释为施工费中已包含了原告提出的费用,对**公司提出的异议解释为超五类线的单价是通过市场调查得出的,高于普通五类线价格,本院认为,评估机构人员对***公司及**公司的答复能够解释双方对评估报告提出的异议,该评估报告不存在瑕疵,可作为认定原告损失的依据。 2018年1月17日,经保定市行政审批局核准,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保定市分公司名称变更为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另查明,河北大学本部馨园***被剪断破坏的超五类网线等校园网络基础通讯设施至今没有恢复。 上述事实,有通话录音、照片及派出所证明、三方合作协议、**实业公司证明、**实业公司网费汇总、名称变更通知、工商登记信息查询截屏、服务费发票、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T50312-2016)、通信项目施工框架协议、资产评估报告书、现场勘验笔录及当事人***以证实。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本案中,电信保定分公司将具体通信工程的工程建设施工工作发包给具备资质的被告**公司,**公司于2015年暑假期间在河北大学校园内施工过程中,将原告铺设的网络线路剪断,对原告的线路损失65000元,作为实际侵权人的被告**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自2015年原告线路被剪断后,至今没有恢复,原告表示因施工工期问题导致无法修复,本院认为,大学每年的寒、暑假期间均可以联系施工,1年的时间原告足以完成网络修复工作,故对超出1年部分的停业损失,本院不予支持。庭前质证过程中,双方均认可按照河北大学出具的4年纯收入取平均值计算,即76575÷4=19143.75元,对此损失,实际侵权人被告**公司应予赔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六)项、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各项损失合计84193.75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82元,由原告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1954元,由被告**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承担18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