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609民初643号
原告:***,女,198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
被告:***,男,199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阳光北大街1666号。
主要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朝阳北大街1898号。
主要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