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锡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广高速公路养护有限公司等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女,汉族,居民。 原告***,女,汉族,居民。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泰州市海陵区扬州路328号。 被告无锡市锡广高速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张泾工业园内。 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江苏金陶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海丰农场建设服务公司,住所地江苏大丰市海丰农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大丰市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女,1986年2月16日生。 被告大丰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大丰市幸福西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江苏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邹区镇常金东路170号。 法定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广高速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上海海丰农场建设服务公司、大丰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江苏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6月13日以证据不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68元减半收取148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