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女,汉族,居民。
原告***,女,汉族,居民。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泰州市海陵区扬州路328号。
被告无锡市锡广高速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张泾工业园内。
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江苏金陶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海丰农场建设服务公司,住所地江苏大丰市海丰农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大丰市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女,1986年2月16日生。
被告大丰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大丰市幸福西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江苏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邹区镇常金东路170号。
法定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广高速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上海海丰农场建设服务公司、大丰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江苏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6月13日以证据不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68元减半收取148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