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弘瑞桩基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文松创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江苏某某桩基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3民初4253号 申请人:无锡文松创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红星路216号内153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MA1P04YA0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桩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广陵区文昌中路1号(运河城市广场)3-办公2201-2211、22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2MA20Y49128。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无锡文松创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桩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无锡文松创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桩基工程有限公司价值3848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无锡文松创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桩基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48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404元,由无锡文松创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茆倩娣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