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星衡迅生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某某生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成都迈乐搏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3270号
原告****生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奥纳路XXX号XXX幢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迈乐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生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迈乐搏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已经于2015年4月立案受理本案被告起诉本案原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如何确定管辖的复函》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最先立案的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系依据与被告签订的《经销商协议》,主张被告违约而提起本案诉讼,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予以立案受理。而本案被告也系依据该份《经销商协议》,主张本案原告违约,已于2015年4月向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于当月立案受理了相关诉讼,该案正在审理中。原、被告均系依据《经销商协议》主张对方违约,本院与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分别受理的案件属于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引起纠纷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如何确定管辖的复函》答复的内容(即“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可认为是选择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则该约定应为有效。若当事人已分别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应由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若立案时间难于分清先后,则应由两地人民法院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2条的规定,基于现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已先立案受理本案被告起诉本案原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应移送至先立案的人民法院即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审理。据此,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成都迈乐搏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十六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
2、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同一法律事实而发生纠纷,以不同诉讼请求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不同法院起诉的,后立案的法院在得知有关法院先立案的情况后,应当在七日内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合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