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格灵空调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格灵空调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昇腾钢铁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0281民初661号 原告:宁波格灵空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朗霞街道龙王堂村(山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MA2AHNJP0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舜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舜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昇腾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正阳村东方钢材城内二期4幢20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MA263YBPXH。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原告宁波格灵空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昇腾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先行调解。后因调解不成,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3年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波格灵空调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苏昇腾钢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宁波格灵空调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江苏昇腾钢铁有限公司退还原告货款26618.09元,支付律师费5000元,合计31618.09元;2、被告***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江苏昇腾钢铁有限公司、***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7月30日,原告向被告一采购一批不锈钢定制材料,被告一逾期交货,双方经协商,订单取消,被告一于2022年9月20日前退还原告货款35618.09元,如未按约退款,被告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退款时间届至后,被告一未按约退款。2022年9月26日,被告二又出具保证书一份,承诺最晚于10月12日前付清。但被告仅退还9000元,余款至今未退。 被告江苏昇腾钢铁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原告宁波格灵空调科技有限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联络函及保证书各一份,拟证明被告江苏昇腾钢铁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6日承诺于2022年9月20日前退还原告货款35618.09元且逾期产生的追偿费用由其承担及2022年9月26日被告***出具保证书,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事实。2、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各一份,拟证明原告因维权产生了律师代理费的事实。3、销售合同及承兑汇票背书转让凭证各一份,拟证明2022年7月30日原告与被告江苏昇腾钢铁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并以电子承兑方式支付货款35618.09元的事实。上述原告提供的三组证据在庭审中出示,被告江苏昇腾钢铁有限公司、***缺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前述证据经本院审查,认为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对此予以采信。 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 2022年7月30日,江苏昇腾钢铁有限公司与宁波格灵空调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一份,约定买卖不锈钢板并约定了交付时间、地点等内容。同日,宁波格灵空调科技有限公司以电子承兑汇票背书转让方式向江苏昇腾钢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5618.09元。 2022年9月16日,江苏昇腾钢铁有限公司出具联络函,确认宁波格灵空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30日采购的材料因公司原因导致无法按时交付,协商后一致决定取消该笔订单,并承诺于2022年9月20日前退还货款35618.09元,逾期支付产生的追偿费用均由江苏昇腾钢铁有限公司承担,经办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上述联络函由江苏昇腾钢铁有限公司加盖公章,并由***在经办人处签字确认。 2022年9月26日,***手写保证书一份,确认上述欠款35618.09元,承诺于2022年9月27日还款10000元,2022年9月30日前还款10000元,剩余15618.09元于2022年10月12日前付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后,宁波格灵空调科技有限公司仅收到9000元。 另查明,***系江苏昇腾钢铁有限公司员工,任销售一职。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格灵空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昇腾钢铁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因双方已协商一致,自行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现双方达成合意,江苏昇腾钢铁有限公司应按约退还货款35618.09元,至今尚有26618.09元未予退还,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自愿为上述退款提供担保,故对原告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费用5000元,符合双方约定,但因其自愿给付的律师费用与其主张应由债务人承担的律师费用系两个不同的关系,不能由此推导出其所自愿给付的律师费用必然由债务人全部承担的结果,本院综合涉案法律服务难易程度和律师工作量、案件承办及代理人可能承担的风险与责任,确认被告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用为3000元。原告之诉请,合法有据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江苏昇腾钢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审理与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江苏昇腾钢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宁波格灵空调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6618.09元; 2、被告江苏昇腾钢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原告宁波格灵空调科技有限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 3、被告***对前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驳回原告宁波格灵空调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90元,减半收取295元,由被告江苏昇腾钢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70元,原告宁波格灵空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5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 附: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法律后果告知书 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将面临以下风险: 1.给付义务增加的风险。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期履行其他义务的,应支付迟延履行金。 2.被联合惩戒的风险。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将会同公安、工商、银行、证券、组织人事、房管、民航、铁路等部门启动执行联合信用惩戒机制,具体包括: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获取政府补贴或支持;限制担任公司高管;限制招录为公务人员;限制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限制入伍服役;限制授予文明单位;限制从事特殊市场交易;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座以上座位;限制高消费住宿、旅游;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限制购买具有现金价值保险;限制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等措施。 3.被曝光的风险。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不良信用信息提供给省信用中心,在信用浙江网上予以公开,并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和法院公告等形式进行曝光。 4.被纳入诉查查诉讼信用查询平台的风险。当事人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将根据不同失信情形予以信用扣分并被纳入余姚法院诉查查诉讼信用查询平台公开。 5.被司法拘留、罚款的风险。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根据情节轻重将处以个人十万元以下、单位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以及十五日以下拘留的处罚。 6.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