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281执2631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格灵空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朗霞街道龙王堂村(山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MA2AHNJP0J。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昇腾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正阳村东方钢材城内二期4幢20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MA263YBPXH。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98年0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宁波格灵空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昇腾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浙0281民初6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29618.09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3年9月20日向被执行人江苏昇腾钢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询问,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江苏昇腾钢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存款,不足以支付诉讼费,较本案执行标的无扣划必要。现被执行人无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公积金。另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相关调查,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江苏昇腾钢铁有限公司、***拒不履行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江苏昇腾钢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作出罚款的决定,同时已将被执行人江苏昇腾钢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江苏昇腾钢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截至2023年10月20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苏昇腾钢铁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江苏昇腾钢铁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