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8民初24820号
原告:***,男,1968年4月1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月23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建湖县。
被告:上海江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北青公路9138号1幢3层Z区381室。
原告***与被告***、上海江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0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以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